公司注销可以向股东追索债权吗

公司注销后原来欠的债权债权股东要承担吗

1.我认为您有机会实现自己的权利。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必须在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债权。上述规定应理解为直接通知已知且能够送达的债权人,并应通过未确定或无法交付的债权人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据您说,您已经有一个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这应该是明确的债权人,并且您实际上应该能够直接交付。因此,公司应直接将其解散通知您,并要求您以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如果未通知,则是公司的责任,应依法承担不利的后果。

3因此,您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上评论仅供参考,希望您能成功捍卫自己的权利。

公司注销了还能不能当原告处理以前的债权纠纷

针对您所说的情况,该公司不能为原告,可以以公司的权利受让人(通常是股东或合并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中国的《公司法》,公司在解散,清算和注销注册三个程序后被注销。消除了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和义务。取消注册和公告后,该公司终止。由于法人资格的丧失,注销后的公司失去了民事主体的地位,并丧失了以公司名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

清算结束后,股东将分享剩余资产。其余财产当然应该包括公司的遗留和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由于公司已不存在,并且失去了继续行使原始公司权利的基础,因此只能行使原始公司股东的权利。行使原始股东权利的主要障碍是如何将原始公司的债权转换为股东的债权,并且只有在转换后原始股东才能向原始债务人主张权利公司。针对不同情况的公司债权转换有三种解决方案:

(1)在注销公司之前将债权转移给股东。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只要转让与清算阶段公司法规定的限制不冲突,它就可以转让其权利。转让的法律依据可以在合同法中找到。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受让人获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这为公司的原始股东获得公司的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但他是公司和债务人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学科资格是适当的。然后,程序上的工作是公司只需要在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原始股东,并通知原始债务人,这样即使在公司注销后,公司的原始债权也不会被注销。消除,但仅发生转移。对于受索赔的股东而言,风险是索赔可能无法实现。因此,转让时应遵循自愿原则,股东应主动。同时,受让人应考虑受让人承担的风险,并给他们适当的折扣。

(2)将信用分配给股东。在这种模式下,公司不执行信用转移程序,而是在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时将剩余的和未实现的债权直接分配给股东。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的规定。清算完成后公司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出资额的份额分配,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当然,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如果转让给债权人的股东想实现债权,则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前,他仍应执行《合同法》规定的程序。

(3)原始股东有权提出索赔。对于丢失的索赔,原始股东仍然拥有最终所有权。但是,由于这部分债权可能不是在清算阶段发现的,而是在公司终止后才发现的,因此,这部分债权不能在公司终止前分配给股东的个人姓名,应该属于原始股东。因此,债权人这一部分的原始股东有权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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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原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原债权?

首先,是的。根据{{​​}}(1)《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计划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会议或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的财产支付清算费用,雇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支付所欠税款,并还清公司债务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的份额分配。公司根据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2}。(2)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公司的股份后,公司的原始股东可以就原始公司的遗留债权向债务人提出上诉{{ }}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收到您法院的“要求李彦新和其他针对金华龙经贸公司的诉讼”。经过研究,对请求中问题的回答如下:

公司注册并注销后,并且公司的法人资格被终止,公司的原始股东可以要求清算中无人认领的权利。原因如下:

1.公司的财产是根据股东的出资或认购股份形成的。股东通过投资将其财产交付给公司后,他通过收购公司的股权失去了财产的所有权,并且公司在获得了股东交付的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了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尽管公司和公司股东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民事实体,但是由于存在投资关系,股东有权从公司的经营成果中受益,并对公司的解散负有清算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后,公司股东受民法权利继承原则的约束,所有股东成为权利的对象。尽管在公司被取消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已被消除,但由于其主题的消除,公司的索赔并没有丢失。公司的原始股东仍然可以主张其作为一般债权人的权利。

2.根据《关于企业占领,营业结束,吊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处分诉讼标的和民事的实施意见》第24条的规定企业注销后的责任(试行)”在注册时,清算实体或第三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诺注销企业注册后剩余的债权和债务负责的,债权人可以说,约定的清算实体或第三人可以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据称,公司注销后,如果仍有未偿债务,清算实体或第三者应附有利息。应承担清算责任。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原则,在注销公司后仍未解决的索赔中,清算实体还应以原告的名义提起诉讼。

3.“关于业务不清楚的问题,失业,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诉讼标的的处置和注销后的民事责任(试行)”的第26条的规定,如果企业是债权人,有权强制接受该人,可以直接将其更改为诉讼的主题;没有权利义务的人或者有权利义务的人表明不参与诉讼的,终止诉讼。具有指导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被撤销公司新天台公司的原股东和清算债务人的李艳欣和陶亚平,有权作为被告新天台公司被撤销后对金华隆公司的权利提出上诉。公司有权要求金华龙在合作期间退还新天台的利益。于胜利是新天泰公司原股东天拓公司的股权受让人,新天泰公司是退市企业。它不是新天台公司的股东。就此信用而言,它仅享有原始股东的债权人身份。本案的债权人应具有新天台公司的原始股东身份,金华龙公司应根据该身份对债权人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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