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三年咋注销
一、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备注: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不过如此做法的前提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注: 在公司注销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分,例如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三、公司注销的流程:
先注销税务——再注销代码——再注销银行——最后注销工商
1、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3、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
4、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
5、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
简单来说就是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再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而后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最后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至此吊销营业执照。
四、注销公司的周期:
一般为一到三个月 ,因为工商要查债权债务 ,税务要查规税状态 还要登报公示等
实践中,不少地方将“清税”作为破产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必要条件,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即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笔者认为这是对现行法律体系的误解。上述条款中的“结清”不等同于“缴清”税款,对于法律上有执行可能的企业,应要求其缴清应纳税款,但对于法律上已无执行可能的企业,“结清”就是要经过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
从立法原意角度看,破产程序的功能就是对破产企业所有的资产负债以及相关的债务纠纷一揽子解决,以保障市场进出秩序正常运行。由于税收债权的特殊性已在企业破产法中予以考虑,经法定破产程序仍无法偿付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就代表法律秩序上的最终清理结果。如果此后仍向企业追缴欠税,阻止破产企业实现法律上的消灭,不符合破产法的立法意图。
税法确立先税务注销再工商注销、先结清税款再核准税务注销的规则,旨在防止企业逃避税收债务责任。对于已经法定破产程序的企业,如果通过这个程序阻止企业注销,无助于实现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意图。
从体系解释角度看,当企业破产法已经明确将税款请求权作为一种破产债权,就意味着处理经过破产程序的税收债权,企业破产法是必须与税收征管法同时考虑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明示依据上述“两法”即是印证。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税务注销作为法定的商事登记注销前置程序,理应受此规定约束。而且,相比处理普遍情况下各类税收的税收征管法,处理破产程序下涉及税收债权的企业破产法,理应作为新的特别规则优先适用。
即使单从执行的角度看,由于按企业破产的条件和程序,税收债权可能得不到完全偿付是立法时已经预见、实践中常见的现象,税法也不会要求缴清应纳税款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在操作办法中明确,破产企业税务注销只需提供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内容包括:依《公司法》公司财产清理情况,通知、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偿情况(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公司债务等),股东对清偿后的公司财产进行分配的情况,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