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所在公司能注销吗

可不可以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能够。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不信任信托对象名单上的信息的规定》,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有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信用违法行为者名单,并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分:(一)以伪造证据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暴力,威胁等; (2)使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瞒(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4)违反高消费订单限制; (五)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履行拒绝遵守有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当一家公司作为未履行判决义务的人被列入不可信赖的执行者(即“黑名单”)列表中时,许多法院将代表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人们也被包括在失去信任的被强迫者名单中。法院的这种行为合法吗?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38条:根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的宪法,代表法人行使权力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并依法进行注册。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权力的人,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只要董事长,公司执行董事或经理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将执行人列入不可靠的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被豁免的被执行人名单上的信息公开的条例》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其不履行现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能力,并且具有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列入不可靠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受到信用惩罚:

(1)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以制止和抵抗执行;

(2)提起虚假诉讼,通过隐瞒,转移财产等方式进行虚假仲裁或逃避;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4)违反对高消费订单的限制;

(5)被执行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和解协议;

(6)其他人有能力履行和拒绝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法院要将执行人包括在认罪人员名单中,则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但不具有执行能力。履行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拥有上述规定是六种情况之一。

但是,很难证明存在性能而不是性能。首先,如果法院确认在被处决者的名义下没有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说具有执行能力。除非法院发现被处决者恶意转让财产。第二,一般执法案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前五种情况之一。法院通常根据规定第6条将执行人列入黑名单。如果严格遵守上述法律,实际上,法院将黑名单列入合法性的做法将值得怀疑。

最后,法院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是否合法?

在公司为执行人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未履行有效判决的义务生效,法院通常会将公司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不可靠的执行人名单。

该公司具有法律资格。当它不履行其作出有效判决的义务时,除非它具备以下条件,否则可以认为具有执行能力并且拒绝执行:

列入一般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还能注销企业吗

可以执行违反信任的操作,但是无法取消执行失败的信。

对于真诚告别不诚实的单位和个人,他们希望有机会重新获得社会信任,纠正不信任的行为,不信任的单位或企业需要通过上传信用证来完成信用证的更正。代理人身份证和企业组织。代码证书等身份信息,并填写信用修复信息申请表,可以申请企业丢失信修复。

补充信息:

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已经全面出版,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意见。

2015年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了《关于不可信企业的合作监管和纪律合作的备忘录》。当时的国家工商总局透露,正在制定“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严重违规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将实行更严格的信用和纪律措施。

一个月后,将引入针对不可信企业的最严格的“黑名单”管理方法,并且未来将有助于对企业实施信贷约束,并建立“一个非法,无处不在的限制”。联合纪律机制。

“黑名单”中将包含组织计划金字塔计划。

咨询草案澄清说,九种市场参与者将被列入黑名单,其中包括侵犯竞争和滥用消费者的行政处罚虚假宣传合法权益与消费者的生活和健康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会造成人身伤害等行政伤害。

如果组织,策划传销计划或违反《直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则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在3年内为促进传销计划实施2项以上的行政处罚,这些措施也应单独包括在内。黑名单是进行宣传的原因之一,以便以此方式吸引公众的注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表示,拟议法规中列出的九起案件大部分是严重违反法律和信任的案件,严重侵犯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经济和社会秩序。社会关注度高,群众问题重。

除了依照法律法规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罚外,还必须对相关企业施加内部和行业限制,加强风险管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系统进行宣传,以扩大社会监督和监督范围。达到严格的管理目标。

建议对“黑名单”中的公司实施联合惩罚

,以对由于严重违法而被列为“黑名单”的企业施加信用限制,联合纪律处分,并通过企业实施联合惩罚。征信信息公开系统将被公开。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列出了七种常规纪律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可以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还可以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中申请变更注册和著名商标识别。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的限制。

据了解,考虑到“黑名单”管理的行政效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常在辖区内实行“谁注册,谁在管辖”的原则。 “黑名单”。其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的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的管理。

被错误分类为“黑名单”的企业可能会依法提出异议

建立“黑名单”管理系统并不意味着允许企业管理者施加过多的行政干预。

《征求意见稿》指出,关于如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要几年可以消除了 被执行人名单.详情见问题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受托人的名单上的信息的第1条,第1条如果被处决的人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义务,并且具有以下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违反信托的人员名单。依法行事:

(1)具有履行和拒绝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能力;

(2)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来阻碍和抵抗执行;

(3)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藏或转让财产来逃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5)违反了消费者订单的限制;

(6)拒绝无正当理由执行和解协议。

第2条如果受执行人员具有本条例第1条第2项至第6条规定的条件,则列入不信任信托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暴力,威胁性手段,拒绝认真执行或有多种不诚实行为而被延长一至三年。

如果遭受信任损失的人积极履行确定有效法律文件的义务或积极纠正不诚实行为,则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损失信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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