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 监事失信

执行监事是失信被执行人,怎么解决

执行监事只存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

那么,当该监事为失信被执行人时。

提供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或成员大会决议,重新选举执行监事,然后到工商部门更改即可。

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后 怎么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向作出列入黑名单决定的法院申请解除。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规定目的

  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规定: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撤销需要多久

除非义务得到履行。被执行人有履行不履行现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违反信托,信用行为的人员名单:依法处罚。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或者抵抗执行的; (2)通过虚假或虚假仲裁或隐瞒或转让财产来规避实施; (三)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 (五)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能力履行和拒绝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行为,可以由不信任执行人执行:第一,禁止一些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飞机和火车;第二,实施其他信用学科,包括限制金融机构出借或申请信用卡;第三,未能以自然人身份行事,未必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此司法解释的颁布旨在指导正确有效地使用信用和纪律措施各级法院要建立不信任执行者名单,鼓励无良执行者尽早履行义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死者名单上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于2013年7月1日通过)第4条:记录和公布的有关违反信用行为的名单上的信息应包括:执行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除非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有履行不履行现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违反信托,信用行为的人员名单:依法处罚。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或者抵抗执行的; (2)通过虚假或虚假仲裁或隐瞒或转让财产来规避实施; (三)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 (五)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能力履行和拒绝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行为,可以由不信任执行人执行:第一,禁止一些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飞机和火车;第二,实施其他信用学科,包括限制金融机构出借或申请信用卡;第三,未能以自然人身份行事,未必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此司法解释的颁布旨在指导正确有效地使用信用和纪律措施各级法院要建立不信任执行者名单,鼓励无良执行者尽早履行义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死者名单上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于2013年7月1日通过)第4条:记录和公布的有关违反信用行为的名单上的信息应包括:遗嘱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 (二)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三)由生效义务和被执行人的业绩决定的法律文件; (四)被执行人不诚实行为的具体情况; (五)生产单位,执行依据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法院执行情况;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录和发布的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不信任人员名单上的信息记录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人名单上,并通过名单向社会公开。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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