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多年还能算吗

公司注销 已经注销,债权人还可以起诉吗

您好,如果公司在取消之前已依法清算,但未按要求通知债权人,则债权人可以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偿还公司的债务。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86条的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二)。清算组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拆除公司。此事应书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并应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范围在国家或公司的省级报纸上予以公告。清算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未及时履行债权,未清偿的,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如果公司在取消之前尚未清算,债权人可以以公司的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偿还公司的债务。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84条:“如果公司由于法律原因而解散,则应在解散原因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并应进行清算。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由公司解散申请注销。如果公司未清算而无法清算公司,则该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声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债务的清算,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该公司已清算,并且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没有《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公司而言,公司仅具有有限责任。如果公司已清算并符合破产法,那么作为债权人,您将无法对未清算部分承担民事责任。

该公司因破产而未清算,但该公司的帐户无法确定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存在,并证明公司的清算报告是虚假的。您可以由公司股东要求赔偿被告未付部分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务的几项责任。”

公司注销,我还能要经济补偿吗

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如果雇主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被勒令关闭,被吊销或雇主决定提前解散,则劳动合同将被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款,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3)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宣布失踪;

(4)依法宣布雇主破产;

(5)雇主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勒令关闭,被吊销或雇主决定提前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应当按照单位劳动者工作年限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少于六个月的期限少于一年的,应以一年为基础;少于六个月的,应当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市政府或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职工的平均月薪。向雇主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支付的金额,支付的经济补偿期限不超过十二年。

本文所用的术语“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工人平均工资。

公司注销了还能不能当原告处理以前的债权纠纷

针对您所说的情况,该公司不能为原告,可以以公司的权利受让人(通常是股东或合并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中国的《公司法》,公司在解散,清算和注销注册三个程序后被注销。消除了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和义务。取消注册和公告后,该公司终止。由于法人资格的丧失,注销后的公司失去了民事主体的地位,并丧失了以公司名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

清算结束后,股东将分享剩余资产。其余财产当然应该包括公司的遗留和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由于公司已不存在,并且失去了继续行使原始公司权利的基础,因此只能行使原始公司股东的权利。行使原始股东权利的主要障碍是如何将原始公司的债权转换为股东的债权,并且只有在转换后原始股东才能向原始债务人主张权利公司。针对不同情况的公司债权转换有三种解决方案:

(1)在注销公司之前将债权转移给股东。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只要转让与清算阶段公司法规定的限制不冲突,它就可以转让其权利。转让的法律依据可以在合同法中找到。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受让人获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这为公司的原始股东获得公司的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但他是公司和债务人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学科资格是适当的。然后,程序上的工作是公司只需要在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原始股东,并通知原始债务人,这样即使在公司被注销后,公司的原始债权也不会被注销。消除,但仅发生转移。对于受索赔的股东而言,风险是索赔可能无法实现。因此,转让时应遵循自愿原则,股东应主动。同时,受让人应考虑受让人承担的风险,并给他们适当的折扣。

(2)将信用分配给股东。在这种模式下,公司不执行信用转移程序,而是在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时将剩余的和未实现的债权直接分配给股东。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的规定。清算完成后公司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出资额的份额分配,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当然,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如果转让给债权人的股东想实现债权,则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前,他仍应执行《合同法》规定的程序。

(3)原始股东有权提出索赔。对于丢失的索赔,原始股东仍然拥有最终所有权。但是,由于这部分债权可能不是在清算阶段发现的,而是在公司终止后才发现的,因此,这部分债权不能在公司倒闭前分配给股东的个人姓名,应该属于原始股东。因此,债权人这一部分的原始股东有权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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