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回注销公司的出资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不可以,公司股东出资上市要求必须至少有五个股东发起才能上市,他们出资所形成的股份为法人股,法人股不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法人股流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协议转让、拍卖、质押和回购。也就是说,他们的出资只能在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东之间进行流动。
麻烦采纳,谢谢!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不知道你是否留意过,一般公司的登记信息里,有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股东的出资情况的。
所谓的抽逃出资,就是比如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其中你出资250万。你在公司验资注册后,将所缴出资部分或者全部暗中撤回,但名义上,你还是出资250万。所以这个出资,并不是说某次出资还是后面的哪一次,或者说总额,因为实际上,股东的出资义务很有可能不是一次性到位的。只要你造成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实际上你的出资额也减少,那就是抽逃出资。
至于你说的股份跟出资的关系。股份是股东出资额的表形形式。比如公司注册资本500万,1元1股,那就是500万股,你占了250万股份,享有50%%的股份。至于股份是否为构成抽逃出资,那么要具体看的。如果你把你的股份经过合法程序合法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实际上,只是股东的变更,并不实际上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不构成抽逃出资罪。或者说公司在合法的情况下(比如减少注册资本),回购你的股份,也不算抽逃出资。
公司注销时股东需要补足未缴出资,且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应(在注销前)缴纳出资但未缴纳的,工商部门要求其缴纳出资是正确的,但这并不能扩大为或理解为“公司注销时,必须缴纳足出资”。因为虽然在结果上看,都是股东要缴纳出资,但其触发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公司要注销,而是公司股东违反了章程,没有按期缴足出资。
从理论上看,股东出资涉及两个方面的责任:
(1)股东对公司的约定出资责任,即股东应按章程按时缴纳出资。从这个责任上看,如果注销时《章程》没有规定股东应缴纳出资,则股东无义务缴纳。本情形应较好理解,不作多述;
(2)股东对公司的法定补足责任,即基于公司经营活动,股东应对外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其法律依据为我国《公司法》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