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公司注销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中止,迁移或重大登记,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提出申请,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有关各方应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并适当安置人员。 。
合并和分立之前,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并承担。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予以终止:
(一)企业不能继续经营并申请解散,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被撤销;
(3)依法宣布破产;
(d)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终止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该企业的财产。公司财产按以下程序还清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的费用;
(2)欠雇员的工资和劳保费用;
(3)欠税;
(iv)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欠款。
根据比例不足以偿还相同的结算要求序列。
第十九条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以下措施处理:
(1)有企业以外的单位,个人和个人以及企业的个人股份投资,应当按照投资份额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资产中按相同比例偿还;
(2)剩余财产应为企业员工的失业和退休金减免,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和其他费用,特殊资金,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条
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取消集体企业的终止并进行注册。第三章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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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资开办的企业,该企业应当是集体股份制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股东或者董事会负责,无权自行处置企业财产,建议找当地律师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