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留抵退税

注销时留抵增值税不予退税但是否可扣除?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某些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65号)第6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消或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期限的,以及成为小规模的纳税人,库存不会转移进项税,退税也不可退款。因此,当一般纳税人清算并冲销时,如果仍未出售存货,且增值税进项税额已全额扣除,则无需将库存的相应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当然,如果有税收抵免,则不能退还税收抵免。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在注销前未清销的未售出库存100万元前,无需转移进项税额,也不能申请退税8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1条,除企业所得税和可允许扣除的价值外,企业产生的所有税费及附加准予征收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取消甲公司时保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万元,不能退还,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请问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还有留抵税额未抵扣完,是否可申请退税?

通常不应该退休。

企业注销无库存但存在留底原因

如果企业会计是完整和准确的,

主要是因为企业的先前发票未到位(或公司长期拖欠卖方付款,另一方暂时扣留了发票)和先前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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