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可以向其法人追缴偷税

企业注销后被发现的偷逃税款如何进行处理

(1)是否应追回

公司注销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公司通过法律程序处理工商和税务注销;公司已经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但未办理免税手续;公司已经办理了退税,但是业务没有取消;企业破产;合并,分离,合并。这些情况是法律主体的灭亡。显然,以前的逃税行为是在法律规范中找到的,有些没有具体依据。特别是,在第一种情况下发现的先前的逃税行为不应该被追回,如何追回它的问题特别困难。为此,本文重点讨论公司通过正式的工商和税务取消程序后,如何处理逃税行为。

对于是否应追回上述逃税行为有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作为纳税人的公司已经不复存在,并且无法追回。不应从一开始就对其进行审核。就法人公司而言,该公司的法律主体依法死亡,并且其承担的债务的有限责任已经清算。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这种情况下,应明确界定逃税追缴的范围。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有关于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责任的规定。公司取消清算,是否提到了上述逃税行为?这些逃税行为可以归因于清算组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还是公司股东恶意逃避债务吗?在这方面,《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就分支机构而言,尽管公司法对分支机构的债务规定了总公司的连带责任,但偷税漏税可以视为普通债务吗?是否可以追回总公司所逃税?该《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也没有明确的依据。另一观点是,即使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已被取消,企业的原始投资者或股东也应从事后发现的逃税中追回。作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主要原因是: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总部对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以追回分支机构所逃税款。这涉及一个基本理论,即“债务性质的债务理论”。从税收实体关系的角度来看,税收是公法中的一种债权债务人关系。国家享有的权力和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即“国家债权”。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似的性质。因此,民事债权的实现也可以应用于税收债权。尽管税收立法并未明确认识到该学说对立法具有指导意义,但《税收管理法》中的代位,撤销,担保和优先权的民间信用制度实际上已应用于税收实践。

2。从企业主体的实质意义上讲,企业主体的消失不能免除原始投资者的负税义务。现代企业理论中的“契约论”放弃了企业是物质财富与物质要素的技术关系或生产功能的简单集合的观点,而是将企业视为个体之间产权的合作组织。由一系列“合同”或“合同”组成的合同网络从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的角度解释了业务的性质。纳税义务的主体不是构成企业的实质,而是拥有企业生产要素的人。他们是真正的纳税人,即纳税主体。通过这种理论来透视这个问题,所谓的“企业不存在”,实际上,企业的股东或投资者已经“重组”了构成企业的“生产要素”,因此

公司偷税漏税,注销法人之后原法人还会有责任吗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

企业注销后发现的偷逃税款如何处理

(3)如何追回上述偷逃税,没有两种方法可以追回:第一,税务机关直接追回;第二,间接通过人民法院。一般来说,对于《税收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作为税收法的执法机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追回上述逃税行为。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的精神,追求“国家债权”,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间接通过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例如,对于清算组成员的追回,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向纳税人追回税款,因为清算组对此处的责任负责,而不是债权的支付。例如,根据《合同法》,人民法院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执行人。因此,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通过人民法院行使代位和撤销的权利。 (4)追回税款追缴纳税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后,有必要区分是欠税款还是逃税款。如果仅涉及所欠税款,则只需要收回所欠的税款和滞纳金。当涉及逃税时,根据《税收征管法》,不仅必须追回收税人员和滞纳金,还应罚款逃税者,甚至将司法机关移交给刑事机关以刑事责任。作者认为,此时,有必要区分两种情况:首先,原始纳税人仍然以某种形式存在,例如虚假的重组,重新注册等。此时,应该认为原始纳税人仍然存在,并且逃税及其滞纳金和罚款是根据《税收管理法》追回的。第二,依法取消程序后,原纳税人将不复存在。当要求纳税人和原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相关责任人追缴逃税时,罚款可能不会与税款和滞纳金一起追缴。由于罚款是经制裁的,因此如果公司的主体不存在,则无法从联合纳税人处追回罚款。三,完善相关税收管理的建议首先,要转变税收观念,确立税收是特殊债权人或公法债权的概念,要注意企业的解散和破产。清算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积极主张和申报税收主张,并通过清算程序直接依法行使税收征管的权利,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公司注销后的税收追回方法。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规定要恢复的条件,方式,程序,措施和注意事项。第三,有关的司法解释由税务机关和最高法院联合发布,或者由最高法院独立发布。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作出司法解释,国家税务总局需要尽快与之协调,以澄清有关纳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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