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公司注销后责任承担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而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一个人有限公司仅是为了区分它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对公司的性质没有影响。
合伙企业破产后,普通合伙人仍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时间限制。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即使您退休了,回程合伙人也要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合伙人根据退出前的原因而产生的合伙债务。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合伙财产少于合伙债务的,退出合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中的“合作企业”一词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在本法范围内在中国成立的组织。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由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组成。法律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制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其已认缴出资额的责任。
第39条如果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则合伙人应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第40条具有无限连带责任且清算金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亏损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提款合伙人根据提款前的原因对合伙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时,如果合伙人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则退出合伙人应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