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时资产清算怎么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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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有一个清算程序:
(1)清算程序:营业税,其他相关税金
(2)确定清算收入后:公司所得税
公司清算收入对于所有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资产税基,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算损益的余额。清算公司确定清算收入后,应当计算清缴所得税。
(3)将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股东还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4)房屋租金税收补充
财产税由所有企业支付,不收取财产税,租金无法贷记,因此必须支付延迟入住的费用。严重的罚款是罚款。因此,最好在取消公司时检查公司,以查看公司是否已缴纳房租税。如果不是,则需要支付:支付租金收入的12%
(5)实缴资本印花税
(六)簿记印花税
(7)各种类型欠税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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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目前拥有货币资金10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元,盈余公积100,000元,累计未分配利润10万元,其他应收款420万元。我想问:(1)B公司清算损益应如何计算?有企业所得税吗? (2)甲公司是否从超过原始投资资本的部分中收回企业所得税?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第四条规定了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企业的全部资产中的100%应从资产中扣除。税基,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算损益等的余额为清算收入。企业应将清算收入作为整个清算期间的独立纳税年度进行计算。第五条规定,从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企业所得税和应纳税款中清算,扣除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前一年应清偿,公司债务也应清偿。指定可以分配给所有者的剩余资产的计算。清算企业股东剩余资产的金额,相当于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以股东的份额为基础的累计盈余公积的比例,确认为股利收入;扣除剩余资产后,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股利收入后的余额,确认为股东应享有的投资份额或亏损。清算企业的股东从清算企业中获得的资产,应当根据其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就情况而言,假定未提及的项目被忽略。 1. B公司的清算损益为零,不需要清算所得税:清算收入=(100 + 420)-(100 + 420)= 0(元)。
所得税在清算期间作为完整的纳税期支付。企业所有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的扣除,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算损益的余额等,为清算。收入。
纳税人的生产业务通常会经历开放,开发和取消的阶段。因此,新税法还相应地规定,纳税人的收入分为正常持续经营收入和清算收入。前者按照所得税法纳税,按年计算,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并于年底结清。这也是税务机关所得税管理的日常工作。后者是由于公司注销而导致的企业清算。清算完成后,清算收益将根据税法进行申报和支付。两者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但后者属于企业清算期间形成的收入。由于清算期与企业的正常经营期不同,因此没有连续经营的前提。因此,确认清算收入也是正常的。营业收入的确认是不同的。
新税法中所谓的清算收入,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决定终止的企业所有可识别资产的可实现价值。经营或应税改制,减去清算费用,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和各种权益性基金后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的份额。
具体而言,企业的所有可识别资产应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应收款,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企业进入清算期时,所有可辨认资产必须以可变现价值计量。企业清算费用,是指清算期间支付的生活费,物业管理费,销售发行费,资产评估费和律师费。此处的损失,应根据公司终止清算的形式计算并确认公司的负债额。在正常情况下,由于债权人原因而无法退还的债务应转换为收入,并应增加清算收益以扣除债务。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和各种权益基金,应当在审计后根据账户余额予以确认。
清算收益表示为:
清算收益=所有可识别资产的可实现价值-各种清算费用-各种负债-累计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各种权益基金-实缴资本
所有可识别资产的可实现价值=库存的可实现价值+非库存资产的可实现价值+清算资产
的负债=应付给未付工人工资的成本保险费等。+拖欠税款+新增加的债务+尚未偿还的债务-由于债权人原因而无法归还的债务
企业应根据税收将清算期用作纳税年度法。在申请工商登记注销前,先向税务机关申请所得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