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还有留底进项税

公司准备注销,留抵增值税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某些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65号)第六条,当一般纳税人取消或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期限时,并成为小规模的纳税人,库存不会转移进项税,退税也不会退还。因此,取消贵公司时预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将不予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1条,但企业所得税和可抵扣的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其税金及附加。虽然一般纳税人在注销时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退还,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公司注销清算时增值税进项税没抵扣完怎么办?

公司注销清算时,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税方从纳税人存货开始就无可抵扣税款,税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退税。

根据《关于某些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6条,一般纳税人注销时会发出存货和税收抵免。通常,当纳税人取消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期间的资格时,将其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库存不会从进项税中转出,并且不会退还税收抵免。

扩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但本条例第11条的规定除外,纳税人出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是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当期销项税额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应纳税额=当前营业税额-当前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时,可以结转不足额以在下一期间继续扣除。

第五条纳税人应纳税,其营业税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所征收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销售量×税率。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某些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相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求解答

问:公司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由于管理不善和产品竞争激烈,该公司全年处于亏损状态,其运营难以维持。如果公司走出困境,公司股东将决定终止公司的运营并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公司仍有近100万元的库存商品未售出,但增值税进项税额尚未征税。我想问:公司清算核销时,上述10万元以上存货的相应进项税额需要14.5万元以上转出征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某些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5-11-28财税[2005] 165号)第6条“税收的处理”取消时的一般纳税人和免税额问题:当一般纳税人在咨询期间取消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当纳税人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库存不会转移进项税,一般纳税人清除冲销如果库存仍未售出且其增值税进项税已全部扣除,则库存中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计入进项税的转移

因此,上述公司在清算存货前将近100万元的存货不予退还。需要转移进项税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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