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资质注销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利害关系方的要求或者根据其职权行使撤销建筑业企业的资格:
(1)滥用职权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构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的资格:
(一)资质许可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忽视职责,准予资格;
超出授予资格证书的法定权限;
(3)违反法律程序授予资格证书;
(4)向不符合资格标准的申请企业授予资格许可;
(5)可以依法撤销资格证的其他情况。
如果通过欺诈,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格证书,则应将其吊销。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取消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并向社会公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已经失效,企业应当及时将其退还。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改为资质。发证机关:
(1)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已到期,尚未依法申请换证;
(2)企业依法终止;
(3)依法撤销,撤销或撤销资格证书。 ;
(4)企业已提出取消申请; {5}}(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取消建筑企业的资格。
建筑企业的资质要求相对严格,但一旦完成,就不存在任何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现有资格可能会被撤销:
(1)(特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没有纠正主要的安全或质量隐患。
(3)申请资格时的虚假性。
(4)不得继续向建筑业申请资格证书。
(5)公司取消或取消。
(6)年检不符合资格,且截止日期未纠正。
(7)如果公司进行了重大更改,则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不会注册更改。
(8)可能导致撤销的其他原因。
此外,在处理各个资格后可能还会进行抽查。尽管抽查相对较少,但是如果建筑业的资格不符合标准,则可能与被撤销的资格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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