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承担债务的责任主体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注销公司后,股东不再承担公司的其余债务。公司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财产权。该公司负责其所有资产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在其认缴出资额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对其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财产权。该公司负责其所有资产的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对其认购的出资额向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对其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
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公司对其所有资产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仅在其投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将公司和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的财产未能完全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公司的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根据该理论,在公司合法取消该程序后,该公司便失去了其法人资格,并且公司和股东均不对公司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从事各种规避法律和违法行为,则很容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维持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2005年《公司法》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务。”因此,在公司注销后,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原始股东承担责任。但是,《公司法》第20条并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本条的适用仅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原则。 “。根据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法院的判例等,作者总结了公司注销后股东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1.股东的出资瑕疵《公司法》要求股东出资真实,完整,但实际上存在股东出资不实的行为,例如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虚假出资,虚假注册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号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如果没有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则债权人主张未偿还的股东和公司成立。在未清偿资金范围内的企业债务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处理股东责任纠纷的有关问题也明确规定:“股东的出资不足(虚假投资)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出资额不足的范围内的债务;股东出资不足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律的规定。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合法(公司的法人资格被否认),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2.股东提取资本公司法要求公司的资本金必须真实。如果东方投资者在撤回或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后,导致公司业绩能力不足,则显然仍与资本充足率原则背道而驰;在公司资产的流动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股本被撤回或撤回后股东的注册资本不超过法定的最低限额,则该公司无资格享有该实体和股东的资格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撤回注册资本将造成严重后果,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3。公司的清算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要求公司应通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则,即使已经取消,也可能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司注销的具体要求,请参阅《公司法》第10章“公司解散和
在公司破产和清算后,债务将按顺序偿还,不足以偿还的信贷将不被偿还。
一般来说,公司在法律上已被注销,责任主体不存在。但是,如果公司的设立和注销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公司的原始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必须对无人认领的索赔承担责任。
《公司破产法》第37条清算组提出了一项破产财产分配计划,该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并批准,并报告给人民法院以执行。
优先支付破产财产的破产费用,并按以下顺序支付:
(1)破产企业欠的工资和劳保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 {}}(3)破产索偿。
破产财产不足,无法按比例偿还相同的和解要求。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时,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结束后,无人认领的债权不再清算。
扩展材料:
公司法司法解释(2)
第22条
公司解散时,资本股东未缴纳的出资,视为清算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尚未支付的股东出资额,包括到期未付的出资额,以及分期支付的到期期限。
当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声称,未付资本的股东和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成立时将对未偿还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或债权人提出索赔,则对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的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00%的时间超过180天)清算组成员根据前款规定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公司已完成清算和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向清算组成员和其他股东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法院应予以接受。
参考:《百度百科全书-企业破产法》
参考:百度百科全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