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退股资要不要交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作为投资者收回投资资金的时候,需要按照20%%交纳个人所得税。
因为股份转让过程涉及工商、税务变更,因此几乎没有办法避税
如果你的股金很大。看看以下办法是否可行
先额外注册一家公司B,以你拥有A公司的股权作为股金投入。并以A公司董事会决议形式,变更股份持有者主体。但这样操作的风险在于,表面上没有涉及个人股金收回,但如果税务机关执意对这一股权转移行为视同为个人股金收回和再投资两个行为,并能够提供相关法律依据。那就没有办法了。如果税务机关这样认为,但又不能提供具体的法律条文,而只是对相关条文的某条或某几条进行自我理解性的解释,那你就可以大胆的这样做。因为,地方税务机关没有法律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和国税局。而对于一个小小的股金转移事件,要动用这两大机构给予明确不知猴年马月了。这时,你的操作空间就来了。
另外,你要提防关于征收法中关于存在纳税争议,先缴纳后处理的条款。关于这点可以通过关系疏通,如果成本划得来的话
销售存货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固定资产,不超过原价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低值易耗品,你增值税抵扣了吧? 那就按17%%的增值税缴纳啊(前提是一般纳税人) 其他所得税什么的都要缴纳的
清算期间作为一个完整的纳税期间,缴纳所得税。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一般要经历开业、发展、注销等阶段。因此新税法也相应规定,纳税人的所得分为正常持续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前者按所得税法规定缴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也是税务机关所得税管理的日常工作。后者是企业因故注销而进行企业清算,在清算终了后对形成的清算所得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两者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但后者属于企业清算期间形成的所得,因清算期间不同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期间,已不具备持续经营的前提,所以,清算所得的确认也与正常经营所得的确认不同。
新税法上所谓的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在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终止经营或发生应税改组时全部可辨认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减除各项清算费用、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和各项权益性基金后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
具体来说,企业的全部可辨认资产应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应收款项、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企业进入清算期时,全部可辨认资产必须要以可变现价值来衡量。企业的清算费用指清算期间支付的职工生活费、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资产评估费及诉讼费等。这里的损失,企业的负债数额应根据企业终止清算的形式加以计算确认。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应转作收入,增加清算所得,作为债务的减项。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和各项权益性基金应根据审核后的账户余额确认。
清算所得用公式表示为:
清算所得=全部可辨认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各项清算费用-各项负债-累计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各项权益性基金-实收资本
全部可辨认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存货的可变现价值+非存货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清算资产的盘盈
各项负债=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拖欠的各项税金+新增加的债务+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企业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