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公司职工能提前退休吗
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国企注销,是提前解散或者撤销、破产的,劳动合同一律终止,按照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无论什么样的职工,均没有另外的法定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可以的,根据我国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用人单位职员两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第一种情形就是从事特殊工种,第二种情形就是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1、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或井下高温作业累计满9年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且男工人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
2、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即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
分析企业注销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我们首先要了解注销可以造成企业主体怎样的变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法人被依法注销后,其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即告终止,公司也因此丧失了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因一方失去主体资格而无法继续存续。因此,B公司在申请注销时应依法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从法律角度而言,A公司是独立于B公司的法人实体,对被依法注销企业的员工是否予以接收或安置,仅仅是该公司的自愿行为,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从管理角度来看,B公司将未终结的业务转至A公司,原B公司员工势必具有熟悉业务、对口明晰的优势,因此,完全将这部分员工拒之门外不利于之后业务的开展,或多或少会造成人员培训成本的再投入。因此,可以考虑适当保留、划转一部分与业务密切相关的人员.
对被A公司接受的部分员工,又该如何处理他们的劳动关系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上述法律规定,B公司可以就员工补偿问题与A公司达成协议。如果B公司在注销清算前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了相应经济补偿金,A公司可以与员工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B公司的工龄不再与L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如果B公司未向员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A公司接收员工后,员工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A公司的工作年限, A公司如因要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员工在B公司工作所应获得的经济补偿也应当一并支付。企业在注销之前法人资格与能力并不因为停止营业而灭失。在企业清算阶段,员工薪资与福利具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因此,企业注销前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妥善处理内部员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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