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清算分配剩余收益分录
1.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销售帐列固定资产的小轿车低于购进价的免征增值税。你公司没有办理国税登记,可不过问这个问题。折价收入与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清算损益。
2.员工一次性补偿不超过当地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股东会决议注销后,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经税务机关结算后,填写注销登记表,经税务机关签章后即生效。是否需要清算结束以后,由税务机关决定。
4.并非仅此涉税!
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七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这里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当理解为抵付应付股利,企业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在内的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实质上属于抵偿股东投资资产,应此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计税价格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如下规定计算: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扩展资料
《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企业的股东,一般有三种类型:
一是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是非法人组织,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本身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以其投资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其所得并入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其所得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不同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自然人,其所得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不同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河北省税务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总局 问:我公司向股东借入流动资金,无法偿还,注销清算时是否应认定为无法支付的负债,确认为清算收益? 答:企业应确认该债务清偿收益。 依据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二: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三条规定: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4.“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 第四条规定,表内及表间关系:1.“负债清偿损益(4)”列=本表“计税基础(2)”列-“清偿金额(3)”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