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时本年的亏损能弥补吗

注销公司,其他应付款弥补亏损后,还是亏损。还用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弥补后还是亏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东投入现金弥补亏损,这里的亏损不是会计意义上的亏损,而是公司经营造成的现金亏空.而会计意义上的亏损(即未分配利润负数)只能用盈利来弥补,只有有利润了才能把它从负变正。

如果现在你的公司不仅仅是未分配利润负数,而且连整个股东所有者权益也是负数,股东投入的现金如果作为公司发展的后续资本,那就要做增资并工商变更登记,这样增加了你的实收资本,可以将所有者权益变负为正,但是,未分配利润这一科目里还是负数的,它反映了公司的亏损.而不是说公司增加了资本,未分配利润就变正了。

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哪些可以弥补哪些不能弥补

五种可以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

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继续弥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法规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纳税人承继,包括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二、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应进行所得税清算处理的企业包括: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其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因此,企业进行清算处理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弥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政策性搬迁的所得可以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因此,政策性搬迁的所得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亏损弥补。

五、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五种不得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

一、超过五年的亏损余额不再允许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超过五年弥补期仍未弥补完,则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二、减免税收入不得用于弥补应税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此条款明确规定企业免税所得包括不征税收入不再用于弥补亏损。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二条第(六)款进一步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因此,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不得“互为调剂”,而应各自纳税与补亏,免税项目不得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

三、核定征收年度不得弥补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而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见,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

四、合并分立前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适用?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五、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因此,境外亏损不可抵减境内盈利。

公司注销后的历年留存税后利润应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是由几个自然人投资者出资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在需要进行注销清算,那么我公司挂于帐上的税后利润应如何处理? 答:历年留存的税后利润,实质上是未予分配的股东权益。在公司注销,股东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时,即意味着上述利润向股东的分配,因此,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十五条“关于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征税问题”有明确规定,即: 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由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注销办理税务清算时,其结余的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在依法弥补企业累计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应按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对挂于帐上的税后利润作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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