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 业务规范
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专业会计人员和非会计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代理会计。 2.代理计费人员不被客户识别,并且必须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公司分配给用户满意。 3.定期了解代理记账人员对客户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以完善。 4.根据法律规定,客户不得进行不正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信息。如果无效,则会向公司报告或向主管财务部门报告。 5,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信息,应当在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 6.在接受代理商结算业务时,您必须向客户说明代理商的范围,代理商的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标准,未经授权不得进行业务或收费。 7.委托单位或委托单位不得取得代理费以外的利息。 8.代理计费人员定期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9.当会计师的工作因任何原因转移或离开时,他或她管理的所有会计工作必须交给更换人员。如果移交程序没有完成,则不得转移或辞职。替换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继续处理移交不成功的事宜。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1)3名以上全职员工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主管代理簿记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空间;
(4)具有完善的代理会计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五条:申请代理会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的协议或章程;
(2)员工身份证明,会计资格证书,主管代理人账簿记录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人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三)会计,会计业务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在机构全职工作的书面承诺;办公地址和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簿记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名称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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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
“部门会计管理办法”已在部长级会议上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将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部长:金人庆
2005年1月22日
代理簿记管理方法
第一条加强机构簿记机构管理,规范簿记业务,推进代理簿记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和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和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本办法所称代理会计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委托代理人会计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会计”,是指接受委托会计业务的会计机构代理。第三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并予以委托代理人的批准。会计许可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计划市政府确定。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全职员工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空间;
(4)具有完善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五条申请会计核算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组织的协议或章程;
(2)员工识别,会计资格证书,主管代理人账户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人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三)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全职员工在机构全职工作的书面承诺;办公地址和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代理簿记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名称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如果不能在20天内作出决定,审批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第七条审批机关审查满足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并出具代理簿记许可证。审批机关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复制到当地省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取得代理人的会计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室的显着位置设置代理簿记许可证。第十条如果代理人的会计机构名称,该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