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如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和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理会计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委托会计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会计”,是指本机构接受委托会计服务的会计机构。第三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并予以委托代理人的批准。会计许可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计划市政府确定。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超过3名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全职员工;

会计,会计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空间;

(4)有完善的代理会计业务标准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五条申请报告资格申请,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组织的协议或章程;

(2)员工身份证明,会计资格证书,监事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三)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在机构内全职工作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和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代理簿记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名称的有关资料。

天津市账簿记录审批机关是财务部门。


博罗县代理记账

公司或个人要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分别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

我还开了一家会计代理记账公司。

所需条件是:

在地方财政局市政局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账户(区和县没有资格发行)。处理代理记帐帐户时,必须同时发送:

A.有三人持有会计资格证书。

B中。必须有会计师资格证书。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得的名称的预先批准通知。 (此通知是您的名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没有违反公司的命名规则,也没有重复名称的证明,也就是说,您可以使用此名称作为公司名称,有效期在30以内天)

d。营业场所的证明。 (办公地点的租赁协议,或办公地点是物业的房地产许可证)

E.代理会计财务管理系统。

F。代理会计业务实践和流程。

G。代理人的会计佣金合同样本。

II。申请代理人的会计许可证后,取名字预先批准函,到银行开立准备账户,将注册资本存入银行账户,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然后带以上事项,并代理办理簿记许可,并起草公司章程,以获得工商营业执照。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元。 (咨询服务公司,但咨询必须出现在公司名称上)


代理记账机构公司或个人要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分别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

代理记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管理办法”,促进代理记账业的健康发展。代理记账“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条的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和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本办法所称代理会计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委托会计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会计”,是指接受委托会计业务的会计机构代理。第三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应当经机构所在地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批准,并领取代理簿记许可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全职员工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监理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空间; (四)具有完善的代理会计业务标准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五条申请机构簿记资格,应当向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材料如下: (1)代理人登记许可登记表;

(2)该机构的协议或章程;

协议或章程下列内容包括:组织的名称和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建立和生产,内部机构的职能和规则,解散组织,清算方法和所有股东的签名。 。 (三)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会计资格证书,代理人会计业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会计人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四)代理人会计业务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人员全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全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

(五)办公地址和办公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簿记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簿记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者的实践道德,业务操作程序,业务质量控制规范和业务文件管理系统。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公司财务通则”,“内部会计控制法”和国家统一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会计制度,结合机构的实际情况。方法。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名称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名称的预审批通知或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负责,主管财政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无关的其他材料。第六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审批机关许可的依据,条件,材料目录,程序,审批时限和有关示范文本,并由市政府统一制作。财政局。第七条财政主管机关向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另行处理:(一) (1)如果申请不在依法审批机关范围内,应立即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美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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