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根据“机构记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2005年),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内容提交给审批机关,并获得财政部颁发的机构会计许可证。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计划市政府确定。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3名以上全职员工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代理人会计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一个固定的办公空间;
(4)有完善的代理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为了确定代理记账公司的要求,“活动会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四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3名以上全职员工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核算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空间;
(4)具有完善的代理会计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五条申请会计核算资格时,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报告: (1)组织的协议或章程;
(2)员工身份证明,会计资格证书和主管账簿业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人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三)会计,会计业务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在机构全职工作的书面承诺;地址和办公室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会计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名称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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