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公司注销 确定诉讼主体
关于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者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00〕369号
1.企业法人终止后
人的一般原则(1)如果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被批准停业,或者被视为关闭的,应当依法建立清算组织。债务和债务已清算。法院在审判中,应当以企业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为当事人。
(2)如果企业法人没有按照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法院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清算负责人为诉讼人。
(3)终止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尚未确定负责清算企业法人的人,法院应区分公司法人(指有限责任公司和已设立的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非公司法人相同,确定清算责任人,并确定诉讼范围
1.清算责任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清算责任人为公司确定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84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如果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则负责清算的人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股东。如果股东大会未确定清算股东,则清算负责人为公司董事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股东组成……”]
3。企业是非法人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负责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上级主管部门。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公司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清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若干问题的管理意见》第十条规定:“……非法人公司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组织者,投资者或清算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应负责清算。”
4。企业为非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的,清算负责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起步单位。 [与上述相同]
5。企业为股份合作企业法人的,清算负责人为经工商登记确定的投资者。 [与上述相同]
6。企业为法人合资企业的,清算负责人为经工商登记确定的合资投资者。 [与上述相同]
7。企业为非公司法人的,清算负责人为经工商登记确定的投资者。 [基于上同]
(4)企业法人终止后,清算负责人不超过5人(该人数除外),法院可以将大股东或投资者归为诉讼人。在审判期间。当事人申请所有清算人员参加诉讼的责任,应当准予法院批准。
(5)企业具有多个清算负责人,每个清算负责人均对原企业承担清算义务。一些清算负责人的去世不影响负责清算的人目前的清算责任。在存在其他清算负责人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增加
公司解散后,其民事责任和诉讼义务应由其清算承担。依法撤销的,由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投资者作为当事人。
一,《最高法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审判)意见的通知》
第六十条:清算组织清算公司债权为了债务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终止的法人财产的保管,清算,评估,处理和清算。
清算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涉及终止公司法人债权和债务的民事诉讼。
为逃避债务责任而成立的清算组织没有民事行为。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即为企业法人。依法清算前的人;清算取消的,由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投资人为当事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尚未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可以作为诉讼的主体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