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已注销 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方。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其他组织则由其负责人提起诉讼。 《民法》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组织结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 6)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6)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及分布在各地的各种专业银行;(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布在各地。 ;第41条规定,法人不是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也不是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上述法律,只要依法设立分公司,并具有相应的授权,并取得营业执照,就具有资格并可以与分支机构一起作为诉讼方参加诉讼。在实践中,毫无疑问,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分支机构被列为被告时,应当以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和当事方自治为基础,并承担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和民事责任。具体问题如下:1.分行偿付能力强。分支机构仅是被告,民事责任由分支机构承担。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法院实施条例和金融机构依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精神,应当承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费用。就民事责任而言,分支机构只能是被告。分支机构有偿付能力的,仍将其总部作为被告,不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利于法院的审判。因此,原告坚称总公司是原告,不允许这样做。原告起诉时,他只选择了该分公司作为被告。只要分支公司仍然存在,就应该允许它。当分支公司仅是被告时,尽管最终民事责任由总部承担,但总部是案件之外的第三方。人民法院不能决定保留总公司的其他资产,也不能裁定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裁判员生效后,如果发现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在执行期间偿还债务,总行的其他财产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关于实施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试行)。权利仍然受到保护。 2.如果分公司幸存下来但偿付能力差或没有偿付能力,则原告可以使用分公司和总公司作为联合被告,也可以仅以总公司作为被告。该分公司依法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后,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相对独立性,并具有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应判断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由总部承担补充责任,即分支机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总部承担。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部的财产。这符合《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似乎应该由总部承担,这并不矛盾。在公司内部,分支公司和总部不是平等的主体,因此不可能判断总部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总公司在诉讼中必须直接承担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应该允许。三,分支机构关闭或取消的,由总公司负责,原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当原告提起诉讼时,该分支机构已被关闭或撤销,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已经消失,诉讼当事人的标的无法享有。其权利和义务应直接由总部承担。诉讼权问题分析
公司解散后,其民事责任和诉讼义务应由其清算承担。依法撤销的,由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投资者作为当事人。
一,《最高法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审判)意见的通知》
第六十条:清算组织清算公司债权为了债务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终止的法人财产的保管,清算,评估,处理和清算。
清算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涉及终止公司法人债权和债务的民事诉讼。
为逃避债务责任而成立的清算组织没有民事行为。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即为企业法人。依法清算前的人;清算取消的,由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投资人为当事人。
公司名称和法人资格的取消,表明公司的法定主体资格已经消失,不再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如果公司经过清算或破产程序,则认为公司的债务已得到处理。未清债务的,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时,应为依法清算的企业法人当事方;不依法清理的,予以注销。公司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投资者为当事人。
扩展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注册规定》
第七章取消注册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因其他原因停业,被吊销,宣布破产或终止营业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审批机关的证明,完成证明。清算债务,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 。经登记机关批准,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存入存款的银行。制造。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收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未开始经营活动或者已经停止经营一年的,视为关闭。登记机关应当收取企业法人的业务。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通知正式银行注销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