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税务局还追缴税款吗
实际上,税务机关对此问题主要有两种看法。
观点1:不论公司是否被取消,税务机关都有权追回其相应的税款,并对逃税行为进行惩罚。
出现此视图的原因有三个。首先,税收债务是债权人的法律债务,税务机关有权代表国家追回“公共债务”。第二,根据《税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精神,追溯性逃税没有时间限制。因此,即使取消了税收非法企业,税务机关也可以继续追缴税款。第三,取消主体并不能消除行政处罚。
观点2:公司注销后,税务机关无权就其存在期间的逃税行为缴纳税款和罚款。
的原因有两个。首先,是否取消企业,以工商登记为准。由于企业已经办理了注销工商登记的手续,纳税人将不复存在。
企业注销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以及涉及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局还是可以查账的。
《税收征管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根据以上规定,税务机关对以前年度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不因企业是否注销而受到影响,也无企业注销后不能检查的说法,只受到时间的限制;如果涉嫌“偷税、抗税、骗税”,则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因此在企业注销后,税务还来查账,在上述期限内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