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诉讼主体确定
(一)公司注销后,未清算,未破产的,由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投资者为当事人;
公司被注销终止后,其民事责任和诉讼义务承担者应为其清算责任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一、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60条: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
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尚未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可以作为诉讼的主体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