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 主体资格消灭
? A和B自然人注册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管理不善和无意经营,工商部门必须在年检中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打算提起诉讼,以恢复其债权。但是,他不知道谁是被告。与法人一起,许可证已被撤销。对于股东,债务是法人所欠。实际上,公司被撤销后,其主体资格存在,但仅需区分不同情况。 (1)民事主体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应从法人成立之时起消灭,并应予消灭。在法人终止后”。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公司登记。这些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而终止。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因其他原因停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终止营业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因此,从出生(成立)到死亡(终止),公司的徽标都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即从“开放注册”到“解除注册”。在企业尚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其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企业被吊销执照,丧失公民权利的能力。他们无法再进行业务活动。他们的民事活动仅限于清算债权和债务。如果进行诉讼,自然可以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人民法院关于撤销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的地位》中规定:企业法人被撤销营业执照后,应当清算程序结束,工商登记注销后,依法清算。企业法律人才垂死了。因此,在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直至注销登记之前,公司法人仍应视为尚存,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二)行政主体资格根据中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同意撤销营业执照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可以看出,吊销许可证后企业存在行政主体资格。如果不存在,我们又该如何谈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呢?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法院从一开始就撤销了企业的行政主体资格。 (3)犯罪主体资格根据以上分析,在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如果要求对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则也存在犯罪主体资格。企业仍然可以成为刑事责任的对象。这与中国现行的刑法相一致,该法承认法人的犯罪,可以被视为刑事责任主体。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如果法律规定单位犯罪,则为犯罪。责任。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剥夺其继续依法经营的能力。这仅会使企业丧失继续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终止。在其清算或取消之前,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存在。什么时候
您好,如果公司在取消之前已依法清算,但未按要求通知债权人,则债权人可以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偿还公司的债务。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86条的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二)。清算组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拆除公司。此事应书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并应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范围在国家或公司的省级报纸上予以公告。清算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未及时履行债权,未清偿的,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如果公司在取消之前尚未清算,债权人可以将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股东偿还公司的债务。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84条:“如果公司由于法律原因而解散,则应在解散原因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并应进行清算。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由公司解散申请注销。如果公司未清算而无法清算公司,则该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声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债务的清算,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该公司已清算,并且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没有《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公司而言,公司仅具有有限责任。如果公司已清算并符合破产法,那么作为债权人,您将无法对未清算部分承担民事责任。
该公司因破产而未清算,但该公司的帐户无法确定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存在,并证明公司的清算报告是虚假的。您可以由公司股东要求赔偿被告未付部分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务的几项责任。”
企业不参加年检的,由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营业执照,并具有诉讼资格。该企业已取消注册以获得业务资格,必须清算。通常没有任何要求取消营业执照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说,人民法院不应该撤销当事方之一的营业执照,并且已经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并裁定拒绝起诉该问题:最高法院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发京〔2000〕23号公开日:2000-1-29实施日期:2000-1-29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院[1999]赣京中字第193号收到请求报告。经研究,答复如下: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和第4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被撤销的,由其所在单位开放。 (包括股东)或者法人组织的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在清算期间,公司民事诉讼的资格仍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营业执照资格为由撤销起诉。民事诉讼主体。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芦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并要求增加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允许增加公司股东参加共同被告的诉讼并承担清算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以及如何确定其民事诉讼状态作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00] 24签发日期:2000-1-29执行日期:2000-1-29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贵院“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状态”的信息。经研究,答复如下: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违法企业法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清算。清算程序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完成后,企业法人应予以销毁。因此,在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直至注销登记之前,公司法人仍应视为尚存,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公司法人的下落不明,无法通知诉讼的,债权人应当起诉被撤销营业执照的被告,人民法院也应当给予许可。开办单位具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情况,如果没有为避免债务状况而进行的投资不足或资产转让,则只能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并承担诉讼责任。清算责任。可以按照上述精神处理医院要求中涉及的问题。这个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