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向债权人通知 注销公司
您好,如果公司在取消之前已依法清算,但未按要求通知债权人,则债权人可以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偿还公司的债务。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86条的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二)。清算组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拆除公司。此事应书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并应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范围在国家或公司的省级报纸上予以公告。清算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未及时履行债权,未清偿的,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如果公司在取消之前尚未清算,债权人可以将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股东偿还公司的债务。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84条:“如果公司由于法律原因而解散,则应在解散原因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并应进行清算。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由公司解散申请注销。如果公司未清算而无法清算公司,则该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声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债务的清算,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该公司已清算,并且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没有《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公司而言,公司仅具有有限责任。如果公司已清算并符合破产法,那么作为债权人,您将无法对未清算部分承担民事责任。
该公司因破产而未清算,但该公司的帐户无法确定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存在,并证明公司的清算报告是虚假的。您可以由公司股东要求赔偿被告未付部分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务的几项责任。”
在执行破产法之前,尚未针对人民法院适用企业破产法而具体适用法律。规定如下:第一债权人,债务人或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清算的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在一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一)在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清算,债务人或者投资者应当在债务人宣布破产之前提出重组申请,并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权人在债务人宣布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规定; (三)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已经提出了重组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的规定; (4)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清算。第二条清算组在执行企业破产法前未通知或答复未履行合同的对方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执行之日起计算。企业破产法以及该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通知或答复,则视为合同终止。第三条设立清算组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没有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企业破产管理人的规定,迅速指定管理人。第四条债权人主张抵消债权债务的,应当遵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除《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已根据有关法律予以抵销。第五条未清偿的破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区分,并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清偿。企业破产法。第六条人民法院未宣布债务人破产的,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债务利息。宣告破产的,应当在实施《企业破产法》之前,依法确认债务利息。第七条债权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报告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移交给管理人。尚未申报的,债权人应当直接向管理人报告。第八条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报告期内向人民法院报告债权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补充声明。第九条债权人不同意债权记录,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已经对异议请求作出裁定。债权人向有争议的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权人变更债权,以确认债权。第十条债务人的雇员对清单有异议并向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已经对异议请求作出裁定。第十一条财产担保债权人不放弃优先补偿权的,有权对《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表决。但是,债权人不
在B向A公司提出索赔之前,A公司已正式取消了工商行政管理。客户不知道取消事宜,但是调查公司A仍然留下了一些工业机器。现在我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我经常遇到这种现象。公司被取消,但公司财产仍然存在,或者公司未经法律清算就拥有处置公司的财产,财务人便走了。发生诉讼纠纷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地方人民法院的实际运作不一致,有的缺乏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直接的法律关系,可以驳回债权人对股东的诉讼。一些公司和股东对于共同被告,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股东应承担补充责任:当股东被列为被告时,一些法官应在期限内履行清算责任,有些人应当判断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有限责任不适用。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有几种情况排除了股东责任的限制:(1)如果没有到位投资且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则股东的个性法人可以被否定,股东应承担无限责任。 (二)未到位,但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的,由股东承担虚假范围内的责任。 (3)撤回资产时,股东应在撤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前两种情况发生在公司成立阶段,第三种情况发生在公司运营阶段。作者认为,此案的特殊情况是清算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注销必须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包括通知债权人要求债权,等等。否则,即使被注销,股东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二号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的登记,对注销公司作出了具体规定。清算程序的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股东,公司解散后,恶意将公司财产处置给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向股东索偿相应的债务。 (2)公司未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公司解散后,未经法律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欺诈手段取得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给债权人,股东或清算组造成损失该公司的债务是必需的。 (3)如果清算组未能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而尚未获得债权人清算的公司的决议被解散,则股东应组成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并通知债权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债权。此处的公告还必须是国家/地区或公司注册的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清算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未及时履行债权,未清偿的,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4)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成立清算组,从而导致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