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股权转让的效力
公司法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给他人,现有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股份公司没有定义。
问题: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它与自然人A和B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A持有公司B的30%的股份。此后,公司A由于某种原因被工商部门撤销。根据许可证,甲公司未办理清算就办理了注销手续,也没有处置其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权。问:如何处理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权?答:取消前30%的股份应属于A公司的剩余财产。如果甲公司在未执行法定清算程序的情况下清算了30%的股权,则由公司办理注销登记。这30%的股权的处置如下:
首先,如果第三方在取消之前向A公司提出索赔,但是由于A公司已通过取消清算程序,则第三方的索赔针对尚未偿还的甲公司,则由第三人向全乡乙公司要求赔偿其30%的股权,以实现债权;
其次,如果没有第三方,则在公司注销之前,注册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在公司注销后转让给B公司。要求拥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的30%股权,即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持股比例或剩余财产的比例,要求对30%股权进行分割。
应当注意,第三方和许多持有公司30%股份的股东均应遵守B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空间规定,即应尊重如果B公司的其他股东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则第三方或A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并有权赔偿或分开考虑转让。
1,《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名称及其出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那些未注册或更改其注册的人不得反对第三方。
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彼此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应与一半以上的其他股东达成协议。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其股份转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其他股东,应视为已同意转让。如果一半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则应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一
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果公司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则应以股权转让为准。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份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应根据同一条
拥有优先购买权。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后,其他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第73条根据本法
的第71条和第72条转让股份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凭证,并为新股东签署资本。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中的证明及相应变更,以及股东名册中的出资额。公司章程的修正案无需经股东大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并且公司应连续五年实现利润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
(2)公司合并,主要财产的分离或转让;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股东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修改章程公司生存下来。
在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60天内,如果股东和公司无法达成股权购买协议,则股东可在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9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大会决议的日期。 。
2。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52条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合同均无效:
(1)当事人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
(3)以法律形式隐瞒非法目的;
(4)损害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