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需要所得税分配表
不应该征收所得税。因为您的分支机构没有诸如“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之类的因素来计算预付所得税。
原因如下:
1,根据财深[2008] 10号,国税发[2008] 28号规定:总公司应按统一计算的所得税总额每月或在季度末后的10天内,按照每个分支机构应占的比例,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50%分配给各分支机构并通知到每个分支;每个分支机构应该每月支付一次,或者在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将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所评估的所得税额以预付款。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照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简易纳税分支机构批准书》。会计最终报告和雇员的总工资。
2,总公司应根据上一年度(从一月到六月,从上一年到七月到十二月,根据上一年)。对于所得税的比例,这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的出资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
1.提出取消申请;
如果公司的利润表在取消之前有利润,或者如果有以前欠的公司所得税,则应先缴清企业所得税,然后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