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了 会计资料怎么处理
原来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第32号,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十三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第20条规定,由于取消,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该单位时,应在
注销的时候要进行清算,所说的历年留存税后利润,如果在清算完后还有留存的话就可以给股东分了。如果有清算所得要缴税的。具体清算计算如下:
1、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2、净资产或剩余财产=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保等-清算费用-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
注:在此环节如果剩余财产为负数,则企业的历年留存税后利润需要先进行支付上述各项完毕才可分配
3、清算所得=净资产或剩余财产-累计未分配利润-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法定财产估价增溢+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4、清算所得应纳税额=清算所得×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