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股权质押注销登记条例
中国的《公司法》 [2]缺乏关于股权质押的规定。真正建立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是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担保股权质押担保法》,其中包括股权质押的内容。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 [3]再次阐明可以抵押股权。
《担保法》第75条第2款规定,可以质押“可以依法转让的股票”。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作为抵押。另外,1997年5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权益变更若干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权益若干规定》。通过其他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抵押给债权人”予以明确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份被抵押,则质押人和被质押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在股东名册上记录之日起生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抵押股权,则当事各方应订立书面合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的,建立质押;其他资产质押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的,建立质押。 《物权法》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自《物权法》颁布以来,当前的股权质押法律实践受《物权法》的约束。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权益变更若干规定》的规定,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登记机关登记。未经批准机构批准的权益变动无效。不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总之,上市公司的股份制股票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质押登记。非上市内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答:除资金份额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外,其他股份作为质押的,由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的登记。
1.在处理时,请提交以下材料:如果您申请注销股权质押的注册,则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注销股权资格申请”。
如果指定代表或联合委托代理人处理了申请,则还应提交申请人或联合委托代理人的指定证书。
2.实现股权质押的条件:在消除主要债权,实现质押,质押的质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情况下,质押应当被取消。
的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权资格条例》第10条,第11条
杨律师
律师的回答可以帮助您!如有必要,您可以询问或留言。
(一)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注销股权资格申请书》;
2.质押合同已依法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交指定代表或申请人的代理人的证书。
以上项目通常不需要提交原始副本;如果提交了副本,则原持有人应检查副本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注明与原件相同。
注:质押合同依法无效或被撤销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以及股权质押的注销。由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除外。
质权人或质权人可以单方面提出申请注销股权质押的注册。
由广州证券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