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内部往来账务处理
1、总分公司之间的资金等往来,一般用“内部往来”科目;“内部往来”科目下设明细科目,注明机构名称;一般来说,从公司全系统看,该科目是平的,但从某一机构看,该科目可能长期有余额。
例如:总公司在北京总部向湖南分公司下拨费用资金10万元,则总公司:借:内部往来-湖南分公司 10万 贷:银行存款 10万 湖南分公司:借:银行存款 10万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 10万
有些公司为了便于资金专门核算,可能会设置“下拨资金”或“上划资金”等科目,只是科目名称不一样,平时账务处理方面没什么大的区别。
2、分公司注销后,原母公司拨付给分公司的资金,收不回的部分按资产损失处理。如果分公司独立核算其亏损部分即收不回款的部分,在汇总纳税时会反映。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1.分公司是非独立的会计机构,其会计报表应包括在总公司的报表中。也就是说,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业务应视为公司自有业务的统一核算。
因此,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帐户余额(包括亏损)应根据余额金额计入总部相应的会计帐户中。应该注意的是,应检查各分支机构之间的经常账户余额,并相互抵消。
2。子公司清算后,根据收回的投资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将母公司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关于补充问题。
分公司的确是一家非独立的会计公司。税务机关只承认独立纳税人,并不意味着他们有资格进行独立会计。这是两个概念。
一些公司为了加强内部管理,按照独立会计管理分支机构,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不是非独立的会计公司。
因此,对于取消内部独立会计分支机构所需的会计处理,可以参考本文中的第一点处理。白点是,除当期付款(包括分支公司的运营费用)外,分支机构的分支帐户余额还包括在总部的相应科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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