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注销后的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公司注销了自己的个别公司(其中就是劳动者的工作的分公司)

  你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在这里,不明确你公司注销的原因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中,公司财产要先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之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另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劳动纠纷中企业注销

如果要起诉股东在清算后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起诉股东。 清算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是职工工资问题,如果未解决,公司又已注销,股东又分得了红利,那么,等同于股东的红利里面包含了应该分配的工资,权利人有权追回。 我觉得B公司如果不是股东的话,不是被诉的主体。那份证明只能说明B公司承接了A公司的业务而已,不能说明其对A公司的债权债务有连带责任。 你说A和B同属于一个法人,给我的理解是,他们的大股东是一个,如果是这样的话,不能说明什么。 从实务的角度来讲,我认为把股东和B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最实惠。 不起诉,考虑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有劳动争议的公司可以注销吗?

有劳动争议的公司是可以注销的。

1.因为注销公司是工商管理部门的事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或者劳动调解仲裁法的管辖范围,但是,有争议的事项仍由注销的公司或法人承担。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解散(注销)前必须先经过清算程序、出具清算报告。清算程序开始后,清算人应当以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

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公司有劳动争议未解决,在程序上是可以注销的;但是如果注销违反了法定程序,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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