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职工赔偿费怎么交税

公司注销 员工工伤怎么处理

这种情况你最好是马上就请律师帮忙,因为这个明显不是你个人能够完成的。你现在越纠结拖延就对你的理赔越不利。

虽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你可以继续理赔,但是现实往往更加残酷,所以越早请律师对你越有利,你和律师签合同的时候就直接签最终拿到赔偿款后,支付律师百分之多少的提成,一般是百分之十。一定要注意签合同的时候要注明,赔偿款拿完你们的代理协议才终止才付款。不要傻兮兮的先给钱,万一没有要到钱就亏死了。头脑一定要清醒,要悄悄录音,现在的人都不是好鸟。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公司注销,存货要交税吗

一、一般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企业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并且按注销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交纳增值税后,企业还有存货余额的,其存货余额部分应按存货的适用税率计算补交已抵扣的税款,因为存货在当初购进时其进项税金已作了抵扣,减少了当期应交税金,既然现存货已经退出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要对先期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调整。

  企业依法注销同时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说明企业将不再存续,此时清算应注意,企业对所有的资产包括存货是如何处理的,如果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则应视同销售;如果无偿赠送他人,则应视同销售;如果已没有使用价值而废弃或盘亏,应作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金。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政策上的特殊性,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得进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货成本。因此,经核实其存货属正常范围的(即平时税负正常,存货帐实相符,无虚假),不应作进项税转出或计提销项税等征税处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时,其存货不作纳税调整。

  三、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存货性质未发生变化,作进项税额转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在划转时,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且企业有存货余额的,应按原存货的购进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划转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存货账簿中。

  四、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8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在划转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有存货余额的,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而划转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的存货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势必造成企业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建议如下:原小规模纳税人可否依存货购进价税合计金额到税务机关服务窗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政策规定完税,新划转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将取得的税务机关开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进行抵扣。

  五、企业注销后再销售存货的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企业已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了,如果企业存货没有处理完毕,过一段时间后还有存货需要销售时,应持购货单位的结算证明和双方的购销协议,到税务机关开立普通发票,并按税收政策规定按征收率交纳税款。

企业注销后员工工龄怎么算

分析企业注销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我们首先要了解注销可以造成企业主体怎样的变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法人被依法注销后,其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即告终止,公司也因此丧失了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因一方失去主体资格而无法继续存续。因此,B公司在申请注销时应依法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从法律角度而言,A公司是独立于B公司的法人实体,对被依法注销企业的员工是否予以接收或安置,仅仅是该公司的自愿行为,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从管理角度来看,B公司将未终结的业务转至A公司,原B公司员工势必具有熟悉业务、对口明晰的优势,因此,完全将这部分员工拒之门外不利于之后业务的开展,或多或少会造成人员培训成本的再投入。因此,可以考虑适当保留、划转一部分与业务密切相关的人员.

对被A公司接受的部分员工,又该如何处理他们的劳动关系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上述法律规定,B公司可以就员工补偿问题与A公司达成协议。如果B公司在注销清算前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了相应经济补偿金,A公司可以与员工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B公司的工龄不再与L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如果B公司未向员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A公司接收员工后,员工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A公司的工作年限, A公司如因要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员工在B公司工作所应获得的经济补偿也应当一并支付。企业在注销之前法人资格与能力并不因为停止营业而灭失。在企业清算阶段,员工薪资与福利具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因此,企业注销前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妥善处理内部员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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