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由谁主张债权

公司注销后,公司遗留债权如何处理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在公司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股东。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它可以转让其权利,只要这种转让与《公司法》规定的在清算阶段公司行为的限制不冲突即可。转让的法律依据可从《合同法》中找到。《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同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就为公司原股东取得公司的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股东尽管是公司的出资人,但他是独立的与公司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那么,程序性的工作就是公司只要在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原股东,并通知原债务人即可,这样即使在公司注销后,原属于公司的债权也不至于消灭,只是发生了转移。对于受让该债权的股东来说,面临的风险是该债权有可能不能实现。因此,在转让时应遵循自愿的原则,由股东主动接受。同时,在转让时应考虑受让者所承担的风险,给予其适当的折扣优惠。

分配债权给股东。在这种模式下,公司不履行债权转让程序,而是在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时将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直接分配给股东。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当然,从程序上说,分配到该债权的股东,如要实现该债权,则仍应履行《合同法》所规定的程序,才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被遗漏的债权,原股东均有权追索。对于被遗漏的债权。原股东仍享有最终所有权。但由于在清算阶段该部分债权可能还未被发现,而是在公司终结后被发现的,所以这部分债权不可能在公司终结前被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应属于原股东共有,因此,这部分债权原股东均有追索权。

公司注销后公司的债权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公司注销后新发现的债权如何处理

一、股东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由此可知,公司清算注销后,公司的对外债权作为公司剩余财产的一种形式归公司股东所有。那么,此时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

根据股东诉讼权利的由来,我们认为该债权在公司注销后,股东以自己名义对外提其诉讼的行为,其实质上是股东在替公司主张权利,追索债权。也因为该新发现的债权不在前期的清算分配范围内,也就是还未对股东进行分配,所以此时不能适用民诉司法解释中关于共同诉讼案件的其他诉讼人可以放弃实体权利的规定。故此,对于公司新发现的对外债权,每个股东都有权提起诉讼,且无须按照原股权比例主张该债权,而是直接主张全部债权,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无权放弃该债权。

在该债权获得实现后,未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的其他股东可以根据其在原公司的持股比例要求参与分配,而该行为是根据公司法中股东之间法律关系,和前面的债权债务也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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