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注销后员工
1、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须提交备案的材料:
●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清算组成立文件;
●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4、清算财产
●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提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视同非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6、清算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税款;
■企业债务。
●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就公司注销,员工可以向股东要求承担责任的案例中,在实体法中没有碰到障碍,在程序法中却碰到了各种障碍。
按照通行实践,拖欠工资属于劳动纠纷,应直接去劳动仲裁,而仲裁委告知,公司注销,主体不存在,告错了对象,不予受理;这时没有学过法律的普通民众所不知晓的程序问题。
之后,员工便去了法院,法院与仲裁的说法一致,公司注销,主体不适格,应该先去劳动仲裁委出具“不受理裁定书”。
员工很纳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法院不应拒绝,应直接受理。而仲裁委受理的必定是个人和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单位主体已经不存在,仲裁何须再多此一举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呢?
仲裁委告知,被申请的对象不应该为公司,应该为股东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之二十一条: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第四百七十二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这两条解释,公司注销了,可以起诉其股东承担相应债务。于是,员工将申请书上的公司换成了股东个人提交申请,只为换来一张法院要求由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有了裁定书,就能去法院起诉。这些程序看起来很不合常理,确是实体法必须有的前置程序。
公司要做注销前,对清算组成员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司的具体形式而有不同的要求:
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由股东组成。
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