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 业务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
“部门会计管理办法”已在部长级会议上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将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部长:金人庆
2005年1月22日
代理簿记管理方法
第一条加强机构簿记机构管理,规范簿记业务,推进代理簿记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和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和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本办法所称代理会计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委托代理人会计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会计”,是指接受委托会计业务的会计机构代理。第三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并予以委托代理人的批准。会计许可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计划市政府确定。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全职员工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空间;
(4)具有完善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五条申请会计核算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组织的协议或章程;
(2)员工识别,会计资格证书,主管代理人账户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人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三)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全职员工在机构全职工作的书面承诺;办公地址和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代理簿记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名称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如果不能在20天内作出决定,审批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第七条审批机关审查满足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并出具代理簿记许可证。审批机关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复制到当地省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取得代理人的会计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室的显着位置设置代理簿记许可证。第十条如果代理人的会计机构名称,该负责人
机构簿记的定义“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如果您没有设置条件,则应委托已经批准设立会计核算会计师的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和企业会计。一系列会计工作,如账户和纳税申报,委托专业簿记公司完成。该公司只设立收银员,负责每日的收款和付款以及财产保管。
常年代理业务1.代理各种税收的纳税申报,各种税务业务的自查和清算,用于代理税收; 2,代理公司的整体税收安排,投资项目的税收评估和税务相关工具的代理。
3。建立企业税务会计制度的税收制度,为企业设计金融制度。 4,协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企业间的并购,以及代理设计管理制度。
代理业务主要包括:常年代理业务1.代理各类税务的纳税申报,代理企业各种税务业务的自查和清算; 2.代理企业的整体税收安排,投资项目的税收评估,税务相关工具的代理生产。 3.建立企业税务会计制度的税收制度,为企业设计金融制度。协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企业间的并购,设计和管理管理制度。 5.为公司提供报告分析并提供其他管理建议。 6.客户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业务。 (2)专门代理业务1.代理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手续; 2.收取免税,代理行政复议,协调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3,代理企业所得税结算和支付审计,代理代理审批;代理公司的财产损失取证,代理审批; 5.代理或协助公司编制现金流量表; 6.代表一般纳税人; 7.代理出口退税业务; 8.代理集团撤销管理费; 9.代理人申报研发费用; 10.客户要求的其他代理业务。 (3)作为永久税务和会计顾问1.提供财务和税务的日常知识,包括电话咨询,现场咨询和在线咨询。 2.指导或协助企业处理日常税务相关事宜;协助或指导企业开展财税知识培训,参加自由组织的业务培训; 4.定期组织客户参加税务咨询会议; 5.每月发行一次税务咨询信息每年与“公司财务和税收法规汇编”一起提交。 6.校长要求的其他业务。